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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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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当我们得知自己的房子要被认定为违建时,肯定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担忧。此外,对违建的认定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而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我们维权的机会。所以,了解违建的认定的程序与我们可以在什么时候进行维权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违建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

对房屋进行违建认定的第一步就是对需要调查的房屋进行全方面的调查、询问。并且房屋的调查并不是工作人员单方面进行的,而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由此可见,在调查认定时,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并且在调查询问时还要出示相关证件。这里被征收人要注意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登门入户调查或是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就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之所以要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是因为我们需要记录下他们的证件号等信息方便日后维权。在实践中,如果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

在行政执法中,通常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当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内容,如果有与你说的不符的,可要求他们修改,如果他们进行不修改,则一定不要在上面签字,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我们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要主动进行维权,而不是被动的等待!

在调查认定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常见的调查结果就是房屋没有房产证或在建立时没有获取建设手续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46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没必要拆除。虽说违建并非都要拆除,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主管部门真的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维权,千万不可以置之不理。否则等待当事人的就是强制拆除。

另外当事人一定不要抱着反正房子都要拆,不如等着有关部门来拆,还不用自己花钱这种想法。且不说我们还可能通过维权保住自己的房子,就算房子一定会被拆,那么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的费用还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出的。

我们有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等到届满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书。

可是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催告书就强拆房屋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侵犯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

实践中,某些工作人员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后,在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义务之前便组织人员直接强拆,这是不合法的。

对此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等来的只是强拆,即使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违法行为,但是也会让当事人损失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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