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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担主责 老人遭观光车碾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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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海艳)一位老人被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驾驶的观光车碾压受伤,老人以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判决某养老机构向老人赔偿各项损失六万余元。

老人遭观光车碾压受伤 养老机构担主责

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彭某驾驶蓄电池观光车自某养生公馆综合大楼门口往公寓楼方向行驶,8时50分行至公馆内综合大楼门前转弯时,与前方未靠路边相向走来低头看手机的原告张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同日11时,原告张某被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89天。

事故发生后,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2020年9月17日,彭某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彭某系被告某养生公馆的员工,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其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特种设备,系场内专用机动车车辆,只能在场内行使,不属于车管所管理范围内,无法挂牌,并且公馆院内综合大楼专门设有人行通道进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一起蓄电池观光车碰撞碾压行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某养生公馆的业务范围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该群体在行动、生活等方面需要服务机构提供更谨慎、更安全的服务,更需要排除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某养生公馆内综合大楼门前,该地点系进出入某养生公馆的通道,虽然某养生公馆主张该通道系非人行通道,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馆将人行通道与非人行通道进行隔离,亦未证实其已经对行人尽到完全提示义务,张某在该通道上行走过程中,某养生公馆也没有对其进行提示、制止或者阻拦。其三,《某养生公馆封闭式管理规定》第一条,某养生公馆楼院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车辆、人员随意进入。张某作为该公馆的消费者,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经营者的保护。

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某养生公馆应对张某本次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90%较为妥当。张某在横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自担比例10%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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