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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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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返还彩礼的情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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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索回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何为“生活困难”,《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

“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是实实在在的困难,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