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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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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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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本身的情况的人,是亲身经历案件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案件情况,出庭作证帮助查清案件事实。而专家辅助人则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对案件的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因为专家辅助人本身不是案件的亲历者而不能发表其他的证人证言。简单说就是一个是来作证讲情况的,一个是来帮助一方辩论谈意见的。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