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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初验的内容具体包括:一、建设依据;二、工程概况;三、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四、竣工决算概况;五、经济技术分析;六、投产准备工作情况;七、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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