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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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