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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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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有哪些

1、子女教育

标准是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

教育是指3岁到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父母双方各扣50%或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选定后一年不得改变。

2、赡养老人

标准: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姊妹分摊,每人每月小于等于10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

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1500元/月扣除

2)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按1100元/月扣除

3)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按800元/月扣除

提示:可扣除的是主要工作城市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的城市相同只能一方扣除。

5、大病医疗

标准:80000元/年

提示: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扣除,上限8万元。

6、继续教育

标准: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小于等于48个月

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本人或父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扣除标准也有限制,比如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费的扣除标准是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