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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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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时,首先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可以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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