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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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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

股权质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三)权利的实现。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涉及到股权质押问题,首先是要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才能够进行股权质押,然后要满足股权质押的相关条件,还能够将股权质押出去,当股权质押之后,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金额来进行偿还债务否则期限股权将会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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