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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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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转让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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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影响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具体而言,随着公司开放程度以及股权表现方式的不同,股权自由转让的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开放性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相对封闭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为自由,而相对封闭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完全封闭特性的无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又显宽松;股票的转让比起股份的转让更显灵活,其中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比起记名股票的转让又更为便捷。


    总之,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些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同一类型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影响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因此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有的股权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这个时候的协议有可能就是无效的了。如果大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