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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股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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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之诉 司法解释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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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如何适用好撤销权作了解释。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管辖,防止乱争管辖;二是便于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执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原告乱用诉权,恶意诉讼。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为撤销权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受益人或受让人的利益,该受益人或受让人有独立请求权,如果不将其列为第三人就等于剥夺了其上诉权。而且在这类诉讼中只有受益人或受让人参加才能查清撤销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支持。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由于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的大小不同,可能只主张撤销放弃债权即可,也可能需要对另外的转让财产也请求撤销,或者是只撤销部分就可以满足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应该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去审理,不应该自行决定审理的范围。此外这种解释明确了法院依法撤销行为,自该行为开始即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也都归于无效。

该条解释同时又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不同的原告,请求撤销的标的是两个以上标的,其中有的标的是共同的,也应该并案审理。审理后对起诉正确有理的予以支持,不正确的不予支持。这时需要注意,必须是同一被告同时又是同一标的,如果是同一被告但不是同一标的就不能并案审理。因为他的请求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条对《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用的范围和承担作了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解释。合同法只规定“必要和”,解释进一步将“必要费用”明确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是否必要由法院判断。同时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因此,最高法院规定让这些第三人分担必要费用,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