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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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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都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就股权转让事宜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进而进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存在双方自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当然,为了后续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各方还是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各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针对上述案例一,需要指出,立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禁售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发起人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人基于各种合法合理的理由意欲转让股权的,可以与受让人先签署协议,达成相关的转让意向,待禁售期结束后再办理相关的外部登记变更手续。当然,在双方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发起人仍应承担发起人责任。

原始股权转让指的是将自己公司的股权转让改他人,使其成为共识的股东,而这一过程是具有一定法律风险的,需要签订劳动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需要双方都同意签字后才能生效。如果发生其中一方没有同意的情况,即使写已经签字,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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