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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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