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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业与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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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业与子企业
律师解析:1、子企业虽受母企业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企业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无自己的章程,企业名称只要在总企业名称后加上分企业字样即可。
注意:
分企业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企业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