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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分公司如何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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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分公司如何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分公司如何入股

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虽以契约方式进行,但不是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因为分公司入股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公司入股事关重大,包括分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某些重大决策,都不可能不经过总公司的同意。分公司所具有的独立经营的权利,也不能违反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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