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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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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然而,由于股权归属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合法并完整地履行股份转让程序才能使股权转让行为生效。那么,依照我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程序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程序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程序是什么

1、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后,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将自由股份转让给他人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权益,但任何自由都必须有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够有序运行而不出现权利的滥用,这同样体现在法律行为的程序问题上。股份转让必须完整地履行包括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程序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详细准确的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发生自己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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