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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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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分公司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规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范围,且该合同明确双方供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则该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二、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只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征收。

(4)权利、许可证照

(3)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分公司合同符合印花税征收规定,如购买销售合同,运输货物方面的合同、承揽加工、安装、保管等合同,都有货物和款项结算凭证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如果是捐赠给国家单位、福利院,或是个人出租、购房,这种是可以免收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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