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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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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出卖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这一优先购买权总是被忽视或者故意侵犯。一些公司股东在未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出让了持有的股份,可能是不知道,也能是故意不转让给其他股东。那么,在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如何认定呢?

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关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协议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只要违反该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就无效。

2、协议可撤销。

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须经股东会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程序性规定并不影响实体权利,因此不能由此否定协议效力,股权转让若侵犯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解决。

3、协议效力待定。

股东转让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未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进行表示的情况下,转让股东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

4、协议有效。

协议的效力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只产生协议履行不能的后果。

二、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优先购买权,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实务中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表现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或者通知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同意时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对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多种观点,但第四种即协议有效说还是占据了上风,大家对这种观点还是比较认同的。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大多数人更倾向于认定协议有效,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转让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以赔偿公司股东的损失,对优先购买权的丧失进行一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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