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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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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主要有哪些?

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主要有哪些?

法人拥有独立行使的法人财产权,法人的财产独立是其责任独立的前提,法人在承担财产责任时以其现有的独立财产为限,而不应涉及国家及其他法人成员的财产。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二、怎么设立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4)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法人,他除了财产独立之外,还有名义上的独立以及责任上的独立,也就是说只有他有财产上的独立,他才可以承担责任上的独立,当公司面临着债务危机时,公司的法人可以独当一面,自己还清债务,如果是有涉及到债权纷争,也不用连累其他的出资人,而企业它就没有法人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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