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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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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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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

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八、取回权纠纷,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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