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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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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3、私分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5、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式上的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6、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范围,不合理地增加清偿
(二)偏颇性破产行为:1、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2、对本没有财产担保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自己的债权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
(六)浪费破产行为
对破产中的违法行为,应规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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