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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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