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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事故企业应承担以下这些费用:(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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