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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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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 行政处罚决定;

(二) 限期治理决定;

(三)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

(四) 基建项目审批决定;

(五) 工业项目审批决定;

(六) 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

(七)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

(八)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

(九)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而且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超过时效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对于在时效内提起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且做出审查。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由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审查,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作用。行政复议相当于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增加了一种监督方式,并且属于公民监督,这样的监督方式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为时更加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有效的维护人民权益。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除了行政复议,还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发生在行政复议之后,但是也大量存在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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