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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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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

现今整个中国乃至整个世界都十分关注环境污染的问题,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的各个企业为了企业的私利往往对环境做出无法磨灭的破坏、污染。这时,这种行为一经查明,对环境有危害的企业都将负担法律责任。但很多案例反映,环境危害罪形成的同时,拘捕的不只是企业负责人还有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析解答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概念: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三、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由此可见,污染环境罪一旦定罪,企业负责人是主要承担罪责的,但是工人如果是自愿并且在已知企业环境污染的行为下依旧从业于企业就需要承担连带罪责。所以,关于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这一问题,需要依照工人在污染企业的职业性质是否涉及污染事项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