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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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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俗称“洋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废弃物质,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国际上列入有害废物管理的共有23项。

进口废物管理制度

据估计,全球每年产生垃圾100亿吨,有害废物3亿多吨,这些垃圾和废物绝大部分得不到有效处理,由此出现有害废物和垃圾的跨国间转移。一些发达国家将大量工业和生产垃圾,特别是有害废物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也成为转移的受害对象。

我国于1990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计划署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商检疫站局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禁止进出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类废物的进口,须经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他废物严禁进口。

《暂行规定》还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作了严格规定,实行环境保护风险责任,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放。对检验不合格的废物,海关依法责令退运和任罚款处理。对违反规定北朝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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