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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提存的原因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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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提存的原因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提存的原因规定是什么?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具体而言,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

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二、提存的规则是什么?

1、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2、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不构成提存。

3、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存的设置更多的是为了方便债务债权的偿还, 所以只要提存的人以及提供的债务属于合理合法的那么可以完成, 现在社会合同的存在,可以说是非常方便的帮助我们解决了许多事务办理过程当中的监督以及权利义务确认等等繁杂方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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