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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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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 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会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 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 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 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四)产品的包装。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 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 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 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走。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 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 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 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 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现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困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七)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 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 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 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 人双方商定。

(八)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 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九)货款的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 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

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十)产品的验收。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 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裁决。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由此可知,农业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合同的类型之一,要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具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基本条款。就农业产品购销合同本身而言,需要有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农业产品的包装等条款。未具备相应条款的农业产品购销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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