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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从法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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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是从法律行为吗?

行纪合同是从法律行为吗?

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行为,合同是否合法,是待定民事行为,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报酬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具备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作为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遵从民事法律法规,以适法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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