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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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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由、平等订立的协议,因为对于法律认识的不全面,很多人对于订立合同的时候免责条款的范围不清楚,那么对于合同中哪些条款法律认定是无效的呢?本站整理了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的资料,供大家阅读。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从国家法律对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人身伤害之责亦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损失赔偿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之责,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的效用。

在实践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认定也不同。但是对于明显违背了民法的自由、平等、诚信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是禁止的。如果还有问题,建议到本站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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