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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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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是什么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要求主要是:
(1)给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在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6)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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