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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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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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