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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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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和总公司两者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是也有根本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这些合同效力效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即没有经过总公司追认,合同不发生效力,在被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同时,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同时,同样适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表见代理制度,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所以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审核分公司的授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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