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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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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及其处理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如果合同满足以上的条件,那么是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合同的,所以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了,合同的签订是要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不能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如果有非法行为的那么可以依法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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