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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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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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