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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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