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