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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离婚分割财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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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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