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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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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结婚就会有离婚,很多夫妻结婚后生活一段时间才发现性格不合,追求的三观也不符合,无法再生活在一起,所以则选择了离婚。提到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有的夫妻双方选择私下协调财产问题,有的则交给了法律来判定。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后悔的。

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一定要多考虑考虑再做决定,否则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决定了自己后半生的事情。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是一回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期限又是一回事,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也一定会给双方一个完美的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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