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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过户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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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过户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式有很多,过户、房产价值评估后支付对价等,就司法实践来说,若有房产的一方在还那样关系中存在工过错,那么,有时会选择将房屋过户给对方以弥补亏欠。那么我国现行法,对于离婚财产过户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二)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

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

二、离婚房屋过户手续费:

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

三、相关政策对离婚房产过户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颁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可以知道,房产需要过户,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提出登记请求,请求审核通过之后,需要办理产析登记。为了节省时间,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可以向办理机构询问需要准备的材料,然后再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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