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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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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目前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也是离婚案件中所必然涉及的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案件中,要进行财产分割,必须要弄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
个人财产,通常指结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根据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积累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此之外,其他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分割,不能对个人财产分割。
那么。到底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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