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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礼纠纷——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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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礼纠纷——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男女同居不同于结婚,此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不是正式的夫妻关系。但是,有些男女除了领取结婚证外,其他的一切都与夫妻关系没有什么区别,包括彩礼的支付。那么要是日后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这个返还彩礼需要怎样的条件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返还彩礼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第一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第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我国法律当中没有对同居期间的彩礼作出规定,一般处理同居期间彩礼纠纷的时候,都是按照婚姻期间的彩礼纠纷进行解决的。此时,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话,那么女方是可以不用返还彩礼的。希望本站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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