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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房产做预告登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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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房产做预告登记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房产做预告登记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房产做预告登记需要预售人和银行或者是公积金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才能够对其财产处理。离婚涉及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应的登记,需要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预购人(同时为抵押人,下同)和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等机构(抵押权人,下同)书面同意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情况调解无效,应当判处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过程当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判决的,如果说所购买的房屋正处于最高境界这个阶段的话,那么是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书面的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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