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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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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

该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胚受辈数的限制;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法定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出现隔三辈以上的人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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