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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步骤是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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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步骤是什么规定?

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在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极少数地方传统习俗和风气浓厚,由于落后观念和封建思想作祟,抢婚、逼婚等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婚姻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对于此类婚姻,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婚姻的步骤是什么规定呢?

1、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2、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办理流程: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关于撤销婚姻的步骤,首先申请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以供审查,其次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书并签名,对于不会写字的除工作人员外的第三方可代写;最后申请人诵读申请并签字,婚姻登记机关报民政部门或乡镇府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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