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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是可以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原因只有这三条,不能随意扩张。无效的原因消除之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主张婚姻无效的,向法院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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