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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追诉期不知情算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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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军婚罪追诉期不知情算追诉吗?

破坏军婚罪追诉期不知情算追诉吗?

破坏军婚罪追诉期不知情是不算做追诉期之内的。对以登记结婚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行为人取得结婚证之时,就标志着非法婚姻关系的确立,破坏军婚罪即已完成,因此,应从此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以事实重婚或同居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应适用继续犯的处理原则,其追诉期限从事实重婚或同居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件是什么?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

(二)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兵种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人,包括指挥人员、战斗人员和技术人员。虽在军事部门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以及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的工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至于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的现役军人,即使仍然保留军籍,在其服刑期间不得视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按重婚罪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形成事实婚关系的情形。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根据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奸”在内。“同居”,是指在较长时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姘居”虽然也在一定时间内公开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也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隐秘的,既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不构成本罪。

(三)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作出此行为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本罪。

军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的重点法律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该行为的,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是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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