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结婚手续办理以后离婚时彩礼是不予退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返还范围有什么原则?
返还的彩礼情形和限制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
可申请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不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
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一般退还彩礼的情形都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办理法律上结婚的手续,或者是因为给女方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才会判决女方退还给男方,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形的,法院都是会驳回退还彩礼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