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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且经医治无效,致感情破裂,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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