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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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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什么?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什么?要办理离婚证,首先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下面,本站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离婚登记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什么?

离婚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离婚要带: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华侨离婚时需要带:中国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离婚要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离婚要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离婚证(各一本)。

3、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底版。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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